泰金999記者北京1月4日電/據人民網報道,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適用於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形。
以下為《辦法》原文: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發票管理和服務,規範機動車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
機動車發票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在線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離線開具機動車發票。
第三條 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分為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三種類型。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後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
對於已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劃分類型。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機動車發票實行分類分級規範管理,提升辦稅效率,加強後續服務和監管。
(一)對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需要調整機動車發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時辦理。對於同時存在其他經營業務申領發票的,仍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的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銷售方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並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
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三)貨物進口證明書;
(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五)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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